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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潘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093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泉县城关镇前进西路**号甲9。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被执行人潘克强,男,1957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潘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调确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潘克强于2014年11月82前偿付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潘克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潘克强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周国防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调确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韦可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