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得为、倪孝宝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4号申请人张得为,男,汉族。申请人倪孝宝,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得为、倪孝宝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晶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得为、倪孝宝因房屋拆迁补偿款纠纷于2015年2月13日经兰州市西固区四季青街道马耳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西四调(2015)10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倪孝宝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张得为房屋拆迁补偿款350000元(其中包括地价款50000元),已付100000元,余额250000元一次性付给张得为,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签字生效,不得反悔。履行方式、期限:经司法确认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兰州市西固区四季青街道马耳山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编号:西四调(2015)10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兴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