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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富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严选择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8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严选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富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吕云坤。被执行人严选择,男,1963年4月15日生。关于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严选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富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严选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17186元,承担案件诉讼费1050元,合计1682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选择主动履行了赔款义务(已给付申请人富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借款本息54670元)。申请人愿意对(2011)富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富民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 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恩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