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晏小放与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撤销、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小放,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行初字第23号原告晏小放,农民。委托代理人许铭,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修平,局长。委托代理人方阳,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晏小放诉被告岳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晏小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晏小放承担。审 判 长 郭林梅审 判 员 程开支人民陪审员 杨建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