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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450-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虞城县杜集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3日出生,住虞城县杜集镇。委托代理人高超,吉林坤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长  张晓红审判员  陈海彦审判员  邢中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海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