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4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450-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虞城县杜集镇。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2月3日出生,住虞城县杜集镇。委托代理人高超,吉林坤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宁,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长 张晓红审判员 陈海彦审判员 邢中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海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