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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金南与储昭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南,储昭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65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南。被执行人:储昭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南与被执行人储昭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无工商投资、无房地产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岳民二初字第000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储跃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吴 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