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240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1976年7月10日出生。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马俊义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