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任某某。被告何某某。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收到本院案件受理费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依法应当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据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牟莉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苟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