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阳与高学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高学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冠执字第79-4号申请人李阳,农民。被执行人高学业,职工。李阳申请执行高学业借款纠纷一案,冠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冠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并过付执行款20130元,此外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冠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佃陶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李海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向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