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林珍宝、林秀妹、陈碧双、林某某、陈某某与陈建平、林群、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珍宝,林秀妹,陈碧双,林某某,陈某某,陈建平,林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472号原告林珍宝,男,1959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林秀妹,女,1961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碧双,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原告林某某,女,2008年11月28日。原告陈某某,男,2013年6月8日。上述五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钟静怡(特别代理),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平,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罗源县西兰乡。被告林群,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代理人陈德明(特别代理),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北路566号。负责人陈志良,宗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逢俊(特别代理),福建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珍宝、林秀妹、陈碧双、林某某、陈某某诉被告陈建平、林群、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珍宝、林秀妹、陈碧双、林某某、陈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建平的起诉。本院认为,五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珍宝、林秀妹、陈碧双、林某某、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陈建平的起诉。审 判 长 黄金伟代理审判员 林 珊人民陪审员 林少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梅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