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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张某1,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被告张某2,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昝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