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张某1,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被告张某2,男,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昝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冯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