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振华与山阴县兴旺网吧有限公司身体权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山阴县兴旺网吧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61号原告李某某,男。法定代理人李兴裕。被告山阴县兴旺网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增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山阴县兴旺网吧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元,减半收取64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兰志军审判员 陈晓乐审判员 赵宝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旭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