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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一终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男,住所地东辽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住所地同上。上诉人赵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邮寄费60元,由上诉人赵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传冬审 判 员  夏秀芹审 判 员  刘介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