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法民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唬哮城亲水园休闲会所与董俊德确认劳动关系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唬哮城亲水园休闲会所,董俊德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法民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安市广安区唬哮城亲水园休闲会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负责人杨小林,个体工商户业主。委托代理人王祖平,广安市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俊德,男,汉族,生于1930年7月7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委托代理人张世瑜,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安市广安区唬哮城亲水园休闲会所(��下简称亲水园会所)因与被上诉人董俊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4)前锋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查明,亲水园会所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该会所因经营不善于2012年10月左右停业,停业后该会所以每月600元由村民杜先珍的外孙女看守会所的房屋和设备,兼顾经营会所的麻将机和烧烤,所得收入归看守人所有。2013年5月杜先珍的外孙女离开后亲水园会所又由董俊德之子董文斌看守庭院、打扫清洁、看护铁船,每月600元,经营麻将机和烧烤的收入归董文斌所有。一审庭审中董俊德提供村委会证明及证人许兵林、许大祝的证言证实铁船是亲水园会所所有,董文斌的工作内容包含有看护铁船。证人许大祝到庭质证。证人杜先珍先后给双方出具了两份不同的证言,对杜先珍的证言无法确认真实性。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是亲水园会所与董俊德之子董文斌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及董文斌的工作范围是否包含看护铁船。亲水园会所因经营不善于2012年10月左右停业,停业后先后由两人为其看护会所,亲水园会所的麻将机和烧烤场地由看守人经营,经营所得归看守人所有,董俊德之子董文斌是亲水园会所雇请的第二个人,从2013年5月开始为亲水园会所看护会所。亲水园会所是登记了的个体工商户,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亲水园会所停业后没有其他的经营活动,请人看护会所是亲水园会所的工作需要,亲水园会所请董文斌看守庭院、打扫清洁,实际对董文斌规定了工作职责,进行的是松散管理,且每月支付600元报酬,故亲水园会所与董文斌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亲水园会所提出董文斌是承包经营麻将机和烧烤,支付的600元是补助不是工资,看护庭院和打扫院坝只是顺带的,如董文斌是承包经营亲水园会所的麻将机或烧烤,则双方应明确承包经营的期限、承包费用的支付、责任承担等内容,作为非尽社会责任的经营者,一般没有发包人将设施设备或经营权承包给承包人后发包人还倒补助承包人报酬的。本案中,亲水园会所没有证据能证实其与董文斌之间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且董文斌支付了承包费,相反亲水园会所每月还给董文斌600元钱,故亲水园会所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亲水园会所与董文斌之间不构成承包经营关系,亲水园会所同意董文斌经营麻将机和烧烤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属于将其所有的麻将机和烧烤的经营收益另行给董文斌给予补偿,因亲水园会所每月付给董文斌仅600元的费用明显过低。证人杜先珍为双方出具了两份不同的证言且未到���质证,对证人杜先珍的证词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董俊德提供的证人许大祝到庭质证证明董文斌的工作范围包含了看护铁船,从双方的证据中可以证实铁船是亲水园会所所有,亲水园会所停业后一直停靠在会所旁的渠江河边,即使董文斌的职责不包含看护铁船,也不影响依据其他事实认定与亲水园会所形成了劳动关系。故董文斌与亲水园会所之间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据此,��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规定,判决:董俊德之子董文斌与亲水园会所之间劳动关系成立。一审宣判后,亲水园会所不服并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亲水园会所将麻将机和烧烤承包给董文斌,每月600元是补助董文斌看守庭院、打扫院坝的费用,并没有要求董文斌看守铁船,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亲水园会所与董文斌的劳动关系不成立。被上诉人董俊德辩称,亲水园会所与董文斌的劳动关系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亲水园会所没有对董文斌工作进行考核,只有在遇到涨水时候董文斌才电话联系亲水园会所负责人杨小林。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一致,本院予��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事实劳动关系必须具备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即劳动者的劳动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本案中,董文斌在亲水园会所从事看护庭院、打扫卫生和和看守铁船工作,亲水园会所对其不进行考核,只有遇到涨水时才电话联系,同时,董文斌可以利用亲水园会所的麻将和场地从事经营活动,自负盈亏,因此,双方之间仅仅存在一���极其松散的管理,不具备人身依附性。亲水园会所主张其与董文斌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4)前锋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二、董俊德之子董文斌与广安市广安区唬哮城亲水园休闲会所之间劳动关系不成立。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上诉人董俊德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方 龙审 判 员 吴丽华代理审判员 叶官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程静平附相关法律条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