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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魏宝川与张祖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宝川,张祖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将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魏宝川,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陈孝辉,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张祖权,男,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宝川与被告张祖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宝川于2015年3月26日以需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宝川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宝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991元,由原告魏宝川负担。审判员  李善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钟木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