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执保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段中华申请执行陈富明、江油市太白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中华,陈富明,江油市太白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第109号申请执行人段中华,男,生于1962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陈富明,男,生于1972年9月30日。被执行人江油市太白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江油市青莲镇太白村。法定代表人陈富明。申请执行人段中华诉被执行人陈富明、江油市太白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中华与2015年4月1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江油市太白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