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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执保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段中华申请执行陈富明、江油市太白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中华,陈富明,江油市太白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保第109号申请执行人段中华,男,生于1962年11月27日。被执行人陈富明,男,生于1972年9月30日。被执行人江油市太白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江油市青莲镇太白村。法定代表人陈富明。申请执行人段中华诉被执行人陈富明、江油市太白酒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纠纷一案,(2015)江油民保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段中华与2015年4月1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江油市太白酒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财产,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陈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