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邹学萍与黄剑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学萍,黄剑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245号原告:邹学萍,女,196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学礼,男,195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亲属。被告:黄剑波,男,1954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学萍诉被告黄剑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学萍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学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邹学萍负担。审判员 胥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龚朝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