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减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汪肇春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汪肇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014号罪犯汪肇春,男,61岁(195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本院于1999年8月5日作出(1999)一中刑初字第12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肇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汪肇春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8日作出(1999)高刑终字第7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19日以(2001)高刑减字第7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4年1月8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本院于2005年5月11日以(2005)一中刑减字第11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7年2月15日以(2007)一中刑减字第8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8年9月12日以(2008)一中刑减字第277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09年11月30日以(2009)一中刑减字第36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1年3月11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11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20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332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5年3月10日提出对罪犯汪肇春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汪肇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9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汪肇春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汪肇春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汪肇春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汪肇春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汪肇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肇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雅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