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商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与江苏同昌电路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江苏同昌电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1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工农路28号。负责人申忠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鹏,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翟立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员工。被告江苏同昌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沿江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庄跃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与被告江苏同昌电路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江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书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