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5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林与张志慧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张志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5356号原告王林,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清风,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慧,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冯贤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芹,女,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原告王林诉被告张志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林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林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杜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