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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强强与王曼文、谢秋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字第178号申请执行人王强强。被执行人王曼文。被执行人谢秋云。申请执行人王强强与被执行人王曼文、谢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强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被执行人王曼文、谢秋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株县法执字第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喻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曾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