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涧法执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227-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郑某某,女。王某与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四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洛阳市南昌路南苑小区307幢7-401号房屋归申请人王某所有。二、王某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部门办理房屋相关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巫朝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