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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06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庆安与李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安,李昌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06068号原告陈庆安,男,汉族,农民。被告李昌林,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庆安与被告李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庆安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庆安撤回对李昌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陈庆安负担。审 判 长  罗尹曈人民审判员  肖成国人民陪审员  毛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汤雅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