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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万利霞诉被告史季离婚纠纷一案奎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万某某被告史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万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5元,原告万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雪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胡志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