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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西执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北京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西执字第239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聚甫,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平,总经理。北京市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07)西证字第3557号公证书申请恢复执行北京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案,被执行人北京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欠款本金5835894元及违约利息44070069元。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西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07)西证字第3557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魏宝阳审判员  高 旗审判员  吴艳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魏鑫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