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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二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韩书义与衡水东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衡水东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韩书义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衡水东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邑县城。法定代表人:韩志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书义,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进营,农民。上诉人衡水东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书义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4)深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衡水东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上诉人衡水东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新强审判员  张 晓审判员  高彦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