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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叶吉芳与荣爱萍、费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吉芳,荣爱萍,费泽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111号原告叶吉芳。被告荣爱萍。委托代理人朱小平,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泽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吉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荣爱萍、被告费泽明(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820元,财产保全费1105元,合计2925元,由原告叶吉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钟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梅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