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少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宾职务侵占、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少刑初字第00016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宾,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因涉嫌职务侵占、诈骗罪,于2014年9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4)第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宾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亚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王宾利用其河南次晨达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分部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公司安排其代收货款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占为己有后逃逸,赃款大部分挥霍。案发后,部分赃款追回退还受害人。2、2014年8月1至8月25日期间,王宾先后实施诈骗四次,分别骗取荣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四人各一部苹果5代水货手机,赃物总价值人民币9850元,销赃得款挥霍。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宾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应数罪并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宾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5月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王宾利用其河南次晨达物流有限公司商丘分部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公司安排其代收货款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占为己有后逃逸,赃款大部分挥霍。案发后,部分赃款追回退还受害人。2、2014年8月1至8月25日期间,王宾先后实施诈骗四次,分别骗取荣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四人各一部苹果5代水货手机,赃物总价值人民币9850元,销赃得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慧欣、荣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夏楠楠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王宾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宾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王宾刑期自2014年9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玉欣审判员 周献忠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戚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