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商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昆山八目光罩有限公司与江苏庆丰能源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开商初字第0012号原告昆山八目光罩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富城路9号。法定代表人萧正富。委托代理人方友祥,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庆丰能源有限公司,住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周庆明。原告昆山八目光罩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庆丰能源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昆山八目光罩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八目光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胡婉姝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