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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利执字第7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涛诉王玉琴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房屋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王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740-4号申请执行人刘涛,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宁夏某工程机械物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玉琴,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吴忠某银行迎宾支行副行长。本院在执行刘涛与王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吴利执字第74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玉琴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艾依水郡32号楼2单元202室住房(产权证号20100135**)一套的房屋产权证;冻结期限为二年。现申请执行人刘涛已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玉琴名下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艾依水郡32号楼2单元202室住房(产权证号20100135**)一套的房屋产权证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王晓波审判员  毛继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郝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