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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336号原告米某某,女,汉族,1987年6月16日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27日生。原告米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