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273号原告:王某。被告: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郑爱村代理审判员 陈乃富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薛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