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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牟宣凯与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宣凯,钟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宁商初字第84号原告:牟宣凯。委托代理人:葛卫军。被告:钟辉。原告牟宣凯为与被告钟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赔偿从起诉之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牟宣凯的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钟辉于2013年7月25日向原告牟宣凯借款20000元,并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钟辉至今未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牟宣凯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钟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华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