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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立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冈县双凤食品有限公司除权判决书2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省佛冈县双凤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立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广东省佛冈县双凤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汤塘镇荣埔39-40号。法定代表人:温扬豹。申请人广东省佛冈县双凤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并于2015年1月26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第八版,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判决宣告该支票无效。本院经审理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票面金额57600元,出票日期2015年1月8日,出票人为佛山市皇朝食品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洲夏南二分理处,最后持票人为广东省佛冈县双凤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支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东省佛冈县双凤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示催告费600元,合共700元,由申请人广东省佛冈县双凤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黄旭红审判员  潘绮梅审判员  蔡洁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