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民一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1143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陈某某,男,成年,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在开庭审理前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愿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克房审 判 员 满冬利人民陪审员 佟来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