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与武汉特凌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武汉特凌节能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064号原告: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董清波。被告:武汉特凌节能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特凌节能门窗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义节能玻璃(芜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方 萍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王 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夏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