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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鏐峰诉鞍山钟记饮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35号原告:吴鏐峰,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被告:鞍山钟记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王丽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鏐峰诉被告鞍山钟记饮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鏐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鏐峰撤回对被告鞍山钟记饮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周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