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鏐峰诉鞍山钟记饮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235号原告:吴鏐峰,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西。被告:鞍山钟记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王丽敏,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鏐峰诉被告鞍山钟记饮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鏐峰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鏐峰撤回对被告鞍山钟记饮食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周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董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