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刑一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陈治业、黄某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治业,黄某,邓某,梁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刑一终字第3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治业,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取保候审,2014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黄某,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邓某,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梁某,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农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治业、黄某、邓某、梁某犯故意伤害罪,陈治业、黄某、邓某犯开设赌场罪,陈治业、王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作出(2014)贺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治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案卷材料,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7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陈治业纠集被告人王某等人将杨某甲店面的物品及屋外的四辆摩托车砸毁,价值6862元。案后,陈治业、王某赔偿杨某甲经济损失2万元。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陈治业聚集他人赌博,被告人黄某、邓某偶尔帮收取抽头的钱。2014年4月26日15时许,苏某戊(被害人)、明某、张某甲、张某乙携带手枪、砂枪、斧头、砍刀等来到陈治业聚众赌博的场所,苏某戊要求以不支付现金方式参赌,遭到陈治业拒绝,两人发生争吵,苏某戊叫明某等三人殴打陈治业,陈治业、黄某、邓某、梁某持凳与苏某戊等人对打,苏某戊在退走途中被陈治业打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乙构成轻伤。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某甲、曾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张某乙的陈述,证人苏某甲、黎某甲、苏某乙、陈某甲、苏某丙、叶某、黎某乙、谢某、陈某乙、沙某、苏某丁、张某甲、明某、高某、刘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提取物品登记表,扣押笔录、清单、照片,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枪支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住院病历,刑事谅解书及被告人陈治业、邓某、梁某、黄某、王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治业、王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治业、黄某、邓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陈治业、黄某、邓某、梁某持凳伤害他人,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治业、黄某、邓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陈治业系主犯,黄某、邓某、梁某、王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后,陈治业、黄某、邓某、梁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苏某戊存在重大过错。陈治业、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甲的全部经济损失,黄某、邓某、梁某赔偿被害人苏某戊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陈治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三、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四、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五、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陈治业上诉提出:1、其没有追打被害人苏某戊,没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属正当防卫。2、被害人有重大过错。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陈治业与被害人杨某甲之间存在矛盾。2011年7月19日21时许,陈治业纠集被告人王某等人携带铁棍、砍刀等到杨某甲位于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西南村三步梯经营的店铺,找杨某甲报复。杨某甲见状往屋后逃走,王某追赶杨某甲,其他人将杨某甲店内的饮水机、冰箱等物品及室外的四辆摩托车砸坏。被损坏物品共计价值6862元。陈治业于2013年11月22日到贺街派出所投案。王某于2014年8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本人参与该起案件的事实。案后,陈治业、王某共同赔偿杨某甲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杨某甲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1年7月19日21时20分,杨某甲向贺州市公安局贺街派出所报案称,2011年7月19日21时许,陈治业带十几个人持刀砸坏了其加水店门前的五部摩托车及店内的两台冰箱、电视机等物品,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于同日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2011年7月19日22时25分至23时10分,公安机关对杨某甲被砸店面进行勘查,杨某甲加水店内的电视机等物品及门外四辆摩托车被砸坏,杨某丙左手受轻微伤。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杨某甲店内物品及门外摩托车被损坏价值6862元。4、被害人陈述(1)杨某甲陈述,2011年7月19日21时许,一部黑色轿车和一部白色面包车到其家门口停下,陈治业下车并朝其开枪,从车上下来十七八人拿着刀向其家小商店跑来,其见“莲塘峰”(王某)和几个男子拿着刀冲在前面,其就用铁棍挡一下“莲塘峰”砍过来的那一刀并往屋后的山上跑,这些人就不追了。在山上其听到屋子里很响,其就打电话报警,又打电话给其弟弟杨某丙。其回家看见屋里一片狼藉,其弟弟等人的摩托车也被打烂,杨某丙被砂枪打伤左手小拇指。(2)曾某陈述,2011年7月19日晚上,突然有一部黑色的车和一部金杯面包车在其家门口停下,下来十多个人,拿着刀、枪朝其屋子走来,其带着小孩往屋后的山上跑,听到屋里还有枪响,其就报警。过了半小时下山,屋子里一片狼藉,到处被砸烂。(3)杨某乙陈述,2011年7月19日21时许,杨某丙对其说杨某甲店里有人抢劫。其就开摩托车去杨某甲的加水店,在路口见杨某甲店内很多东西被砸坏,有二十多人拿着大砍刀站在店门口附近,“业哥”(陈治业)就在其中,“业哥”说:“那边还有人。”那帮人就冲过来,其跑到后面的山上。那帮人就砸坏其摩托车。(4)杨某丙陈述,2011年7月19日21时许,其在贺街镇西南村三步梯岔往南木村5米处被人用砂枪击中,对方是在正在离开行驶中的车上射击的。对方走后,在其三哥杨某甲加水店门前,其四哥杨某戊告诉其对方是陈治业及陈治业带去的人,杨某戊说看见陈治业带有十多个人到杨某甲的加水店砸东西。其左手掌外侧被两个砂子打中出血,左手小指掌骨外侧也被打进一个砂子,砂子被其挤出来丢掉了。(5)杨某丁陈述,2014年7月19日21时30分,杨某丙打其电话说杨某甲加水店有人抢劫。其就开摩托车到加水店,刚到加水店入口几米处就看见有十多个人在砸杨某甲店中的东西,“业牯”(陈治业)在指挥,接着听到那些人喊“砍死他”,并且很多人往其这边来,其停车后就往山场的路逃跑。下山后,看见其的车被砸烂,杨某甲店中的东西也全部被砸烂。(6)杨某戊陈述,2014年7月19日22时许,其骑摩托车到杨某甲的加水店,店门前有二十人左右站在那里,店内的东西全被砸烂了,这时陈治业手持一把短砂枪追其,其就往回跑上山。等陈治业等人走后,发现店门前的几辆摩托车也被砸烂了。5、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杨某甲能够辨认出陈治业,未能辨认出其他人。陈治业能辨认出王某。6、疾病证明书证实,杨某丙左手受轻微伤。7、刑事谅解书、证明证实,2013年11月27日,陈治业、王某共赔偿杨某甲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谅解。8、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证实,陈治业于2013年11月22日到贺街派出所投案。王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抓获归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本人参与该起案件的事实。9、被告人供述(1)陈治业供述,2011年7月19日下午,其和杨某甲因赌债问题发生争执。当天晚上,其和朋友说起这个事,他们说不能让其被欺负,其越想越气愤,就带他们去杨某甲的店面讨个说法,其去街上买了几条铁管,来到杨某甲店面后,他们就拿起铁棍和刀具冲进店里打砸,还打烂停在路边的一辆女式摩托车,杨某甲从后门跑走。(2)王某供述,案发当日,陈治业叫了十多个人,其在车上拿了一把刀,一行人开车直接去杨某甲的加水店,其拿刀向杨某甲跑过去,和他对砍一刀,杨某甲就往店里跑,其一直追到后山就不追了,其回到店里见东西全部被砸碎,有三辆摩托车被砸倒在地上。二、2014年4月下旬,被告人陈治业在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香花村煤气站后的山坡上,以用扑克牌“三公撑船”的方式聚集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每天均有附近村民约20余人到此赌博。期间,被告人黄某、邓某偶尔帮助陈治业向参赌人员收取抽头的钱,并交给陈治业。上述事实,有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5月20日,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侦大队在办理八步区贺街镇香花村赌博案时,发现邓某等人有开设赌场犯罪嫌疑,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侦查。2、证人证言(1)苏某甲证实,其去过香花村液化气站旁的赌场两次,第一次是2014年4月25日下午4时许,当时有二十多人用扑克牌赌“三公撑船”,邓某、黄某、陈治业、王某、梁某在那里赌钱,邓某负责抽水,黄某负责计数。其知道陈治业是大股东,邓某递抽水的钱给陈治业,黄某在记事本上计数。第二次是4月26日下午四时许去的,赌场已经散了。(2)黎某甲证实,贺街镇香花村煤气站后面山腰处的野外赌场是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的方式来赌的,其去过三次,其见黄某抽水几百元钱,赌场是陈治业开的。(3)苏某乙证实,香花村赌场是陈治业、黄某、邓某开的,以陈治业为主,黄某和邓某轮流抽水,是用扑克牌以“三公撑船”方式进行赌博。赌场一般保持二十五个人左右。(4)陈某甲证实,2014年4月份的三个下午,其去香花村煤气站旁边的半山坡赌场,每次均看到二十多个人用扑克牌赌“三公撑船”,黄某、邓某在“抽水”。(5)苏某丙证实,贺街镇香花村煤气站后面山腰处的野外赌场是以玩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是陈治业、黄某、邓某开的,黄某和邓某负责抽水。(6)叶某证实,其见陈治业、邓某在香花村煤气站的赌场抽水,赌场最多开了十几天。(7)黎某乙证实,贺街镇香花村煤气站后面的赌场是以“撑船”的方式赌博。(8)谢某证实,香花村的野外赌场陈治业有份,是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平均每天有二、三十人在那里赌钱,有时候邓某帮忙抽水。(9)梁某证实,贺街镇香花村煤气站后面山坡的野外赌场是陈治业开的。赌场是用扑克以“三公撑船”的方式赌博,黄某和邓某负责抽水和和利,陈治业偶尔也抽水。(10)王某证实,打架前几天,陈治业在香花村煤气站后面的山上做了个赌场,用扑克赌三公。其见过黄某、邓某在抽水,其帮记数,抽水钱都是陈治业拿。(11)陈某乙、沙某证实,2014年4月23至26日晚上,陈治业和邓某、黄某、王某等人到丰田大酒店吃饭,23至25日是邓某结账,26日是王某和邓某结账。3、辨认笔录、照片证实,陈某乙辨认出邓某、王某、黄某。沙某辨认出邓某、黄某、王某、梁某。4、被告人供述(1)陈治业供述,贺街镇香花村的野外赌场是用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俗称“撑船”,赌场是其开的,每次下注其或邓某、黄某都会抽点水钱,每天参赌的人保持在二十五人到三十人。抽头得来的钱交给其拿,用来买盒饭给参赌的人,其和邓某、黄某买烟,散场后一帮人到丰田大酒店吃晚饭。(2)邓某供述,贺街镇香花村液化气站后山坡上的野外赌场是陈治业开设,用扑克牌赌“三公撑船”,一天大约有20多人参赌,没有固定的庄家,陈治业负责“抽水”,其和黄某偶尔帮忙抽水。(3)黄某供述,贺街镇香花村煤气站后面山腰上的野外赌场是用扑克牌以“撑船”的方式进行赌博,其去参赌三天,偶尔帮忙抽水。三、2014年4月26日15时许,苏某戊(被害人)、明某、张某甲、张某乙分别携带自制手枪、砂枪、斧头、砍刀等凶器来到贺街被告人陈治业等人聚众赌博的场所。苏某戊要求以不支付现金的方式下注参赌,遭到陈治业的拒绝,苏某戊将赌桌抬起欲掀翻,双方发生争执。苏某戊指使明某、张某甲、张某乙殴打陈治业,张某乙、张某甲持砍刀和斧头砍向陈治业,将陈治业的后背衣服砍破,被告人黄某、梁某见状拿起长木凳与张某乙、张某甲对打。同时,明某被王某抱住,所持砂枪被夺下,明某见状跑走。苏某戊一方在与陈治业一方对打中处于下风,往山下退走,途中张某乙跑走。陈治业、黄某、邓某、梁某则持凳追打苏某戊、张某甲,将二人打倒在地。苏某戊随后离开现场,不久即发生呕吐、昏迷,经送贺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苏某戊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大出血死亡。张某乙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左颧弓骨折、左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构成轻伤。案后,陈治业、黄某、邓某、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黄某、邓某、梁某分别赔偿给苏某戊亲属经济损失2万元、4.5万元、1万元。上述事实,有一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4月27日10时30分,苏某丁到贺州市公安局贺街派出所报案称,其哥哥苏某戊在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香花村被人打成重伤,在贺州市人民医院抢救中,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于同日立案侦查。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提取物品登记表、照片证实,案发中心现场位于贺州市八步区贺街镇香花村栗子坪贺街煤气站北面小山坡顶的一块相对平整的小空地上,北面有一棵板栗树,距板栗树南偏东方向5米处有一节残缺的长木凳凳脚。在对栗子坪拱桥及周边进行勘查时提取到斧头、砍刀各一把、自制短枪两支。3、尸体检验鉴定书、照片证实,苏某戊左头顶部至右前额、左面部至左眼上睑、右眼下睑、左上臂上段皮下淤血;左前臂中段、左中指第一指节背侧表皮挫伤。解剖见帽状腱膜下、右颞肌广泛淤血,额骨、右眉弓等处共有多条骨折线,整个脑组织溶烂、破碎。鉴定意见:死者苏某戊被他人用钝器类物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大出血死亡。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某乙左侧眼眶外侧壁骨折、左颧弓骨折、左侧上颌窦外侧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5、枪支鉴定书、照片证实,送检的1号自制枪(苏某戊持)的扳机和击锤损坏无法进行正常击发,送检的2号自制枪(明某持)能击发制式国产12号猎枪弹,可利用火药气体发射金属弹丸,具有致人伤亡的能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6、证人证言(1)苏某丁证实,其听高某说苏某戊于2014年4月26日下午4时许在贺街镇香花村的一个赌场里被陈治业带人打的。(2)张某乙证实,2014年4月26日,苏某戊叫其和“阿勇”(明某)、张某甲一起去贺街赌场玩,并让他们带上“家伙”(凶器),张某甲从车上找出一把刀和一把斧头,其拿刀,张某甲拿斧头。来到赌场几分钟,苏某戊和“阿业”单独到赌场外面谈话,之后又回到赌场玩一下,过了十几分钟,苏某戊和“阿业”大声吵起来,苏某戊说要打“阿业”,“阿业”和三四个朋友一起拿起板凳,其拿刀走到“阿业”面前,张某甲拿斧头站在“阿业”旁边,“阿勇”拿着长枪,“阿业”举起板凳对其左眼角砸过来,其左眼角立刻肿了起来,鼻子也流血了,其握着刀不敢打,朝旁边跑,被一个中年男子用板凳打中左眼角,之后有人劝架,双方就停手。“阿勇”空手朝小路跑了,其跟苏某戊、张某甲沿着小路下到坟头,“阿业”和四五个人拿板凳跟着,其还看到一个人拿着长枪指着他们,下到坟头,其突然被板凳砸到后脑勺,回头看是“阿业”砸的,“阿业”接着又砸到其左边头部,其被砸倒了,站起来后朝小路跑走。(3)张某甲证实,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苏某戊带其和明某、张某乙一起去贺街玩。苏某戊说车后座有家伙(凶器),叫他们拿着,其拿了斧头,明某拿长砂枪,张某乙拿砍刀。苏某戊赌了一下就跟“阿业”(陈治业)吵了起来,苏某戊对他们说收了“阿业”。于是其把斧头拿出来,明某把砂枪拿出来,张某乙把砍刀拿出来,苏某戊也拿一把小手枪出来指着陈治业。他们三人就冲上去打“阿业”,“阿业”往旁边躲,其拿斧头把“阿业”后背的衣服砍破了。这时“阿业”从旁边拿起长板凳朝其砸过来,另外两个和“阿业”一起的也拿长板凳砸张某乙,还有一个男子过去抢明某手里的枪,其和张某乙就与阿业那边三个人对打,其这边打不过,其和张某乙被打了很多下。于是其和苏某戊、张某乙就往山下退,明某已经跑了。其这边一边打一边退,阿业那边有五个人跟着下来,手里都拿着凳子,退到一半时,张某乙也跑了。其和苏某戊退到一条小路边时,对方四五个人拿凳子冲上来砸其的头,其被砸倒在地,对方四五个人也拿凳子去砸苏某戊的头,每个人都砸了,苏某戊也倒地了,这时其就晕过去了。(4)明某证实,2014年4月26日,苏某戊带其和张某乙、张某甲去贺街的赌场玩,其听到苏某戊和“阿业”(陈治业)在吵架,“阿业”抄起长板凳砸向苏某戊,苏某戊想往他们这边跑,后面有人在追打,旁边的人也抄起长板凳冲过来打他们,张某乙被砸中脸倒在地上,张某乙爬起来就跑往山下,有一个人从他旁边用板凳砸其的头没打中,其也往山下跑了,张某甲之前已经被打到了。之后其和张某乙跳到一条河里,那帮人才没有继续追。对方有七八个人参与。(5)高某证实,2014年4月26日16时50分许,苏某戊来到其家中,两个眼睛黑肿,全身上下都是泥。苏某戊说和“傻业”(陈治业)打架,其见苏某戊的痰里有血丝,就叫他的大哥过来送他去医院。(6)苏某甲证实,2014年4月26日下午16时许,其听说苏某戊和陈治业在赌场里发生争执,就来到赌场,见陈治业的人和苏某戊的人在对峙,苏某戊就拉着其和“阿峰”(王某)离开对峙的地方,问其是否有股份,其说没有,苏某戊又问“阿峰”是否有股份,“阿峰”说有。然后陈治业在对峙的地方对苏某戊说:“如果你没钱吃饭,给你1000元吃饭都不要紧,但是其他事情你就不要想了。”苏某戊一听就发火了,指着陈治业对带来的三个年轻男子说“搞死他”,那三个年轻男子分别拿出自制猎枪、长刀、短斧头,拿枪的男子持枪指着陈治业的人,另两个年轻男子持长刀和短斧头去砍陈治业,陈治业就拿长板凳来挡,陈治业的人也拿长板凳与那两个男子对打,“阿峰”跑过去夺下猎枪,苏某戊看“阿峰”抢枪了也掏出一把手掌大的枪,指着陈治业的人,“阿峰”持枪下来的猎枪指向苏某戊的人,拿刀、斧头的那两个男子也停手了,陈治业的人也停手了。然后陈治业、梁某、“傻水”(邓某)、“阿东”(黄某)围着苏某戊等人,“阿峰”在后面持抢来的猎枪指着苏某戊等人押他们下山。往山下走约50米被一丛竹子挡住视线,接着其听到板凳的敲击声,持续十多分钟。其到竹子那里,看到地上丢着两三张长板凳,还有断掉的板凳,一只鞋子掉在地上。苏某戊赤着一只脚和带来的一个年轻男子空着手往山脚走,后面跟着陈治业、梁某、“傻水”、“阿东”、“阿峰”。押苏某戊一方下山时“阿峰”拿着抢来的长猎枪走在最后面,陈治业、梁某、“傻水”、“阿东”在苏某戊旁边,手里拿着长板凳,但谁拿的其没有看清。(7)黎某甲证实,2014年4月26日15时40分许,其在赌场里见苏某戊丢了一个烟盒到赌台上说要下注2000元,没有放现金,赌钱的人都不愿意,苏某戊就说大家不要赌了,然后将赌台掀起一半,“阿业”那些人制止苏某戊,和苏某戊吵了起来,其觉得可能会打架就离开赌场。其和“马达”(苏某甲)说赌场可能会打架,“马达”就去看,其自己回家了。(8)苏某乙证言、指认笔录、照片证实,2014年4月26日16时许,其在赌场里见苏某戊向陈治业借两千元,陈治业不愿意,当时两人也没吵起来,过了约二十分钟,其模糊听到苏某戊指使带来的三个年轻人去打陈治业,陈治业后背衣服被砍烂了,苏某戊手里拿一把用塑料袋缠着的东西对着陈治业晃来晃去,那三个年轻人分别拿着砍刀、砂枪、斧头,这时“阿东”(黄某)和“省长”(梁某)拿长板凳跟苏某戊那方对打,“阿峰”(王某)从后面用双手箍住拿砂枪的年轻人,一下子“阿东”几个就把那三个年轻人手里的家伙(凶器)抢下来并拿在自己手上,双方对峙了一下,苏某戊叫陈治业的人把凶器还回来就离开,陈治业说:“东西不给回你,你要走的话就走。”苏某戊就带着那三名年轻人走下山坡,陈治业和“阿东”、“省长”、“阿峰”、“傻水”(邓某)也跟着苏某戊下山坡,陈治业和“傻水”手里各拿一张长板凳,双方差不多走到山坡脚时,“傻水”就拿板凳砸过去,是否砸中其看不清,然后陈治业等人就追打苏某戊和一名年轻人,当其走到坡底时,听到“阿东”说:“别打头,别打头。”其继续往前走,还陆续听到“阿东”说别打头,当其走到距离七八米时,看到苏某戊和那名年轻人各在小路的一边,那名年轻人已经被打倒在地,苏某戊双手抱头坐在地上,陈治业、“阿东”、“阿峰”、“省长”四个人站在苏某戊两人身旁,“傻水”已经不见,陈治业拿一个“H”形凳脚,“阿东”和“省长”说“别打头哦”,然后陈治业拿凳脚打一下苏某戊左边肩膀就停手,苏某戊站起身走出去并开车离开。苏某乙指认了赌场、开始打架的地方、苏某戊最后被打倒地的位置。(9)苏某丙证实,2014年4月26日15时40分许,姓苏的男子丢一个烟盒到赌台上说“我下2000元,阿业(陈治业)你先借给我”,“阿业”说没有现金不给下注,姓苏的男子对“阿业”说:“2000元你都不借,你们不要赌了。”说着就将赌台的一角撬起,这时苏某乙对姓苏的男子说不要吵了,接着苏姓男子和“阿业”争执起来,苏姓男子带来的三名男子就走到他的身后,其看到其中两个外套里好像藏着刀具之类的东西,其就先离开。(10)黎某乙证实,2014年4月26日下午三时许,其在赌场见四五个不是本地的男子拿两把枪和两把斧头出来,指着“阿业”喊“打死他”。接着这些人打“阿业”,其就跑了。(11)刘某证实,2014年4月26日晚上,其和陈治业等人在丰田酒店吃饭时,听陈治业说苏某戊来闹事,动手打了陈治业。(12)谢某证实,2014年4月26日下午三时许,苏某戊带三个年轻人来到赌场,苏某戊让陈治业帮垫二千元,陈治业说没有,苏某戊就轻轻撬赌桌不给别人赌,双方当时也没有吵。过了约二十多分钟,其见苏某戊和陈治业蹲着商量,过一下陈治业站起来回到赌桌,这时苏某戊就准备打陈治业,拿出用塑料袋装着的东西指着陈治业,并对带来的三个年轻人大声说:“就打陈治业一个人!”一名年轻人拿出斧子砍向陈治业,砍中陈治业后背,这时“省长”、“傻水”、“阿东”就拿长板凳拦住苏某戊的人,另外两名年轻人分别拿长刀、砂枪和陈治业的人对峙,这时双方已经停手,然后双方说:“出路口再讲。”接着苏某戊一方拿着刀、枪、斧子和拿着长板凳的陈治业、“省长”、“傻水”、“阿东”、“阿峰”一方对峙着一前一后往山坡下走,其就回家了。(13)叶某证实,案发当日,一个男子问陈治业借2000元,陈治业没有借给,这些人就打起来,其就走开了。(14)王某证实,案发当日,苏某戊带三个男人来到赌场,苏某戊拿一个烟包丢到桌面上,说要赌两千块,陈治业说要赌现金,然后苏某戊和陈治业吵起来,这时“马达”(苏某甲)来到,苏某戊问其有多少份,其说不知道,陈治业在旁边说:“罩两千块就没有,你拿一千块跟你的小弟去吃饭就有。”苏某戊就站起来喊:“砍阿业古!”和苏某戊一起来的三个人就拿斧头、刀、长枪出来,其过去抓持枪男子的枪让他放手,另两个男子拿刀、斧头朝陈治业砍去,“省长”和“阿东”见陈治业被打,就拿着长凳跑来帮陈治业,其见苏某戊掏出短枪,朝陈治业开了一枪,但枪没响。然后陈治业拿一张长凳朝苏某戊身上敲过去,那两个拿刀、拿斧的男子往陈治业砍去,陈治业后背衣服被砍烂,“傻水”、“省长”和“阿东”就过来帮忙。拿枪的男子被其把枪抢下来,拿刀的男子见有人过来就往山下跑,苏某戊、拿斧头的男子和陈治业、“傻水”在旁边混战,从山上滑到山底。陈治业用凳子打苏某戊的手臂,苏某戊手上的枪被打掉。苏某戊爬起来时,陈治业从地上拿起一只凳脚,朝苏某戊的头上敲了一下。其和“傻水”、“阿东”对陈治业说不要这样打,陈治业就不打了,苏某戊爬起来慢慢走出去。7、贺州市人民医院病历证实,苏某戊于2014年4月26日入院治疗,同年5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8、谅解书证实,案后,被害人苏某戊亲属分别收到被告人黄某、邓某、梁某亲属赔偿款2万元、4.5万元、1万元。9、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张某乙辨认出苏某戊、陈治业、黄某、梁某、邓某。张某甲辨认出黄某、邓某、陈治业、苏某戊。苏某甲辨认出邓某、黄某、王某。苏某乙辨认出梁某、邓某、黄某、王某。邓某辨认出梁某、陈治业、黄某。黄某辨认出陈治业、梁某、邓某。梁某辨认出陈治业、黄某、邓某。10、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1月22日,被告人陈治业到公安机关投案。陈治业于2014年5月8日、被告人梁某、邓某、黄某于2014年5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11、被告人供述(1)陈治业供述,案发当日,苏某戊向其借两千元来赌博,其说没有,苏某戊就撬起赌桌,叫在场的人不要赌,其当时没有理他,苏某戊和“马达”(苏某甲)说话,后来苏某戊又问其借两千元,其还是说没有,苏某戊就对带来的三个年轻人说“收了业古”,并掏出一把短枪指着其,那三个年轻人分别从身上掏出刀、斧头和长枪对着其,拿刀和斧头的那两个年轻人朝其砍过来,其拿起板凳乱舞,不注意摔倒了,刀或是斧头划烂其后背上衣,“阿峰”、“阿东”、“省长”就劝对方不要动手,等其爬起来时,看到“阿峰”从后面抱着拿长枪的年轻人,另外两个年轻人还拿着刀和斧头,苏某戊还是拿着枪对着其,其又拿板凳向苏某戊他们乱舞,其第二次摔倒,当其再次爬起来时,看到拿刀的年轻人手里的刀被打掉了,拿斧头的年轻人继续朝其砍来,苏某戊还是用枪指着其,其拿板凳一边走一边朝那些人乱舞,接着其第三次摔倒,摔到离赌场十多米远的坟尾,其感觉“傻水”踢了拿斧头的年轻人一脚,其爬起来后,苏某戊和拿斧头的年轻人已经跑到坟头旁边的小路,其拿起板凳朝苏某戊跟去,拿斧头的年轻人继续朝其挥舞,苏某戊朝其开了一枪,但没有打响,“傻水”就对拿斧头的年轻人飞踹一脚,其拿长板凳拍到苏某戊的左后腰背部,苏某戊踉跄了一下,其又拿长板凳的一头朝苏某戊的头捅去,捅中苏某戊左边的脑后耳根旁,苏某戊手上的枪就脱手。这时,“阿峰”、“阿东”、“省长”、“白沙汉”下到路边站在其前后,苏某戊站起来后沿着小路往大路方向去了。(2)黄某供述,2014年4月26或27日下午3时许,苏某戊在赌场里向陈治业借两千元,陈治业说没有,苏某戊就拉着马达(苏某甲)到旁边说话,不知什么原因吵了起来,苏某戊用手指着陈治业对带来的三个小弟说“收了他”,三个小弟分别从身上掏出刀、斧头、长枪,苏某戊掏出枪指着陈治业,拿刀和斧头的小弟朝陈治业的背部砍去,其和“省长”、“傻水”走上去说:“放下东西,不要再打了。”拿刀的小弟朝其砍过来,其举起长板凳去挡,刀砍到凳脚上,其用力从左往右一甩,那个小弟手中的刀就掉在地上。同时,陈治业拿起长板凳,让苏某戊把枪放下,苏某戊没有放并一直指着陈治业,陈治业拿长板凳朝苏某戊乱舞,两人往坡下滑倒,拿斧头的小弟跟着往坡下滑。“阿峰”从后面抱着那个拿长枪的小弟,那小弟手中的枪已经掉在地上,“阿峰”就把小弟放开了,这两个小弟朝山里面跑了。其和“省长”、“阿峰”、“傻水”先后下去看苏某戊和陈治业。其看到“傻水”踹了拿斧头的小弟一脚,那小弟倒在地上,陈治业用长板凳敲了苏某戊的头部两下,苏某戊就倒在地上,手中的枪也掉在地上,爬起来后走了。(3)邓某供述,2014年4月26日下午3时许,苏某戊带三个年轻男子到赌场内,苏某戊拿出一个打火机放在其中一门牌上说下注两千元,在场的不愿意苏某戊这样的下注方式,苏某戊向陈治业借两千元,陈治业说没有,苏某戊掀了一下赌桌。过了约五分钟,“马达”(苏某甲)来到赌场,和苏某戊聊了一会,过了五六分钟,苏某戊大声讲了一句:“收业古”。意思是殴打陈治业。和苏某戊一起来的三名男子就冲到陈治业跟前,苏某戊拿出短手枪指着陈治业,持斧头的男子砍向陈治业,砍破陈治业的衣服。这时,梁某、黄某拿起长板凳对付拿斧头和拿砍刀的男子,“阿峰”抢长砂枪。在打斗中,拿斧头的男子退到赌场旁边的墓地上,泥土有点滑,陈治业滑倒在地,其将拿斧头的男子踢倒在地,陈治业又拿板凳打了几下苏某戊,苏某戊就睡倒在地上,手枪还在手上。陈治业继续打苏某戊,苏某戊手中的枪被打掉在地上,陈治业就停止打苏某戊,苏某戊就步行下山。(4)梁某供述,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下午3时许,苏某戊带三个年轻人到赌场,苏某戊向陈治业借两千元,陈治业说没有,苏某戊把赌桌撬起来,然后和陈治业到旁边说话,又一起回到赌场,苏某戊又对陈治业说:“你罩我两千块。”陈治业说:“实在没钱,你要借就等马达来再说。”不久,“马达”(苏某甲)来到,苏某戊就和“马达”说话,陈治业就对着苏某戊和马达说:“苏某戊要这样的话,我给你一千几百块钱吃饭不要紧。”苏某戊听到这句话后拿短枪出来,对一起来的三个年轻人说“收了阿业”,那三个年轻人拿出砍刀、长枪、斧头,向陈治业砍去,陈治业的上衣被砍烂了,陈治业拿起长凳子和那几个人对打,其和阿东也拿起长凳子和苏某戊那几个对打。阿峰抱住拿长枪那个,拿砍刀的被其拿凳板打中脸颊,其说:“放下东西,有事慢慢说。”那些人还是不放下。这时其看见陈治业冲上前拿长板凳朝苏某戊的头上和脖子上打了两三下,苏某戊就往山下跑,陈治业拿凳子追打苏某戊,两人都跌倒了,后来两人爬起来,陈治业又拿凳子追打苏某戊。其拿着凳子到下面,苏某戊手里还拿着手枪指着陈治业,其对苏某戊说:“你没放下东西你就绵。”苏某戊还是不放下枪,其拿板凳朝苏某戊的头部打过去,没打中。这时阿水拿一只凳脚下来,阿东也拿长凳子冲下来,阿峰也下来了。陈治业见我们都到了,就拿长板凳冲上前朝苏某戊头部打了四五下,把苏某戊打倒在地,枪也掉在地上,阿东拿长凳朝苏某戊上身打了一下,阿水拿长凳的H形凳脚朝苏某戊的头上打了一下。陈治业还要冲上去打苏某戊的头,其就上前拦住,陈治业就住手了,苏某戊就起来走了。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治业纠集王某等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陈治业、黄某、邓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陈治业、黄某、邓某、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陈治业、黄某、邓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陈治业纠集、组织他人实施打砸财物、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带头持凳追打被害人苏某戊,其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被邀参与打砸,黄某、邓某偶尔帮助陈治业收取抽头钱款,黄某、邓某、梁某跟随陈治业对被害人苏某戊实施追打,其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陈治业、黄某、邓某、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事实,均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治业、王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杨某甲的全部经济损失,黄某、邓某、梁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苏某戊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杨某甲和苏某戊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苏某戊欲以不支付现金方式下注赌博,遭到拒绝后指使他人持械殴打陈治业,苏某戊存在重大过错。对于陈治业提出其没有追打苏某戊、没有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属正当防卫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苏某甲、苏某乙、谢某均证实苏某戊一方在赌场里的对打中处于下风,退往山下,陈治业等人持凳追打苏某戊等人,结合尸检所见苏某戊头部有多处骨折线,整个脑组织溶烂破碎,因此,认定陈治业等人对苏某戊实施伤害行为证据充分,陈治业的该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对于陈治业提出被害人苏某戊有重大过错、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因原判已经考虑,陈治业请求再予减轻刑罚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自彬代理审判员 雷振霞代理审判员 梁立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