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蠡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邱庆礼与温叶桐、黄二龙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庆礼,温叶桐,黄二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结 裁 定 书(2013)蠡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邱庆礼,现住蠡县。被执行人温叶桐,现住蠡县。被执行人黄二龙,现住蠡县。申请执行人邱庆礼与被执行人温叶桐、黄二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邱庆礼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給付货款131202.69元的义务。立案执行后,经采取强制措施,同时做被执行人的工作,被执行人最终向申请人履行74785元,申请人申请本案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108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蠡县人民法院(2013)蠡民初字第4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孟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