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党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党某某,女,农民。被告王某某,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某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党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党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光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程明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