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万万敏哲诉被告苏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敏哲,苏录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870号原告万敏哲,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荆西村三组。被告苏录江,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荆西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敏哲与被告苏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敏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敏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敏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敏哲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