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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民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万万敏哲诉被告苏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敏哲,苏录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0870号原告万敏哲,男,1962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荆西村三组。被告苏录江,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荆西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敏哲与被告苏录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敏哲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敏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敏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敏哲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高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