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终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孙圆圆与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孙圆圆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卫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彦龙,河北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孙圆圆。委托代理人张国锋、刘志同,涿州市清凉寺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保定市金昌经贸集团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克伟审 判 员 宋庆田代理审判员 全旭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董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