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蔡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0272号原告蔡某,女,1985年4月2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林,嘉鱼县鱼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周某,男,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原告蔡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世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的姐姐蔡某甲及委托代理人XX林、被告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蔡某诉称,2006年5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日举行婚礼,10月9日登记结婚,2007年2月26日生女儿周思琪。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5年3月10日双方再次发生激烈争吵,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周思琪由被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赠予女儿周思琪。被告周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系人之常情,且离婚对女儿成长不利,被告愿意改正之前的不当行为。另实际与被告共同生活的系原告蔡某的姐姐蔡某甲,蔡某甲用蔡某的身份信息与被告登记结婚,并以其名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查明,蔡某甲与被告周某于2006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因本案原告蔡某结婚较早,其结婚时用蔡某甲的身份信息与他人登记。后蔡某甲与被告周某遂用原告蔡某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实际蔡某甲与周某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至今。2015年3月10,因蔡某甲与被告周某发生争吵,蔡某甲以蔡某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状上“蔡某”字样系蔡某甲书写,蔡某本人并未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蔡某甲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不正当手段取得结婚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且本案中原告蔡某本人并未主张解除与被告周某的婚姻关系,蔡某甲以原告蔡某名义起诉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蔡某甲不具有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某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世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洪 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