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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任玉霞与刘保元、朱秀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33号原告任玉霞。委托代理人梁前科,井陉矿区智翔信息服务中心经理。被告刘保元。被告朱秀生(曾用名朱春文)。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霞与被告刘保元、朱秀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任玉霞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任玉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甄立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路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