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莲民初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陕西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陕西泰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泰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481号原告陕西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A座2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赵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守成,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泰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路37号西安商务宾馆801室。法定代表人王源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陕西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陕西泰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陕西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泰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泰通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减半收取,退还原告陕西鸿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25元。代理审判员 李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兰志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