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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9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温淑英与朱杏红其他权属、侵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淑英,朱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964-1号申请执行人:温淑英,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朱杏红,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本院立案执行朱杏红案,于2015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朱杏红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申报财产。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对被执行人朱杏红的财产报告程序。代理审判员  张法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嘉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