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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执恢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殷芳球等与枞阳县枞阳镇长安村上圩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芳球,钱叶顶,殷金平,殷争锋,张红真,殷金喜,枞阳县枞阳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执恢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殷芳球,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钱叶顶,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殷芳球之妻。申请执行人:殷金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殷芳球之子。申请执行人:殷争锋,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张红真,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殷争锋之妻。申请执行人:殷金喜,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殷争锋之女。被执行人:枞阳县枞阳镇。负责人:殷永珠,该村民组组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并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已依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许保武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0)枞民一初字第01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丽丽审 判 员  刘伟军代理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