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恩福与苏亚鹏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亚鹏,刘恩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亚鹏。委托代理人樊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恩福。上诉人苏亚鹏因与被上诉人刘恩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1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亚鹏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苏亚鹏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亚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苏亚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马延环代理审判员 秦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星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