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0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袁金海、李志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金海,李志琴,季春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007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金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春南。上诉人袁金海、李志琴因与被上诉人季春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4)宜民初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超代理审判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一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