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王永强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永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973号罪犯王永强,河北省唐海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1日以(2003)唐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永强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1日以(2007)冀刑执字第13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6年。该犯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经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以(2012)唐刑执字第10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6年不变。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王永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曾受记功奖励4次,记表扬奖励2次,记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记表扬奖励、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强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四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作宝审 判 员 贾立辉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百度“”